四川省金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四川正东农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180执恢6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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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0180执恢648号案件名称
四川省金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四川正东农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简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四川省金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四川正东农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简阳丹景生态农牧有限公司;四川鑫博牧业有限公司;宝兴县正康林牧有限公司;王志全;王陈根;陈兰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180执恢648号申请执行人:四川省金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交子北一路88号枫丹国际1栋1单元17层1701、1702、1703,18层1801、1802、1803。法定代表人:何强,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马欣,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瑜婵,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四川正东农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简阳市简城镇中心村。法定代表人:王志全,职务不详。被执行人:简阳丹景生态农牧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简阳市简城镇中心村。法定代表人:蒋安树,职务不详。被执行人:四川鑫博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资阳市雁江区柳铺村21社90号。法定代表人:王碧玉,职务不详。被执行人:宝兴县正康林牧有限公司,住所地宝兴县陇东镇老场村二组。法定代表人:王志全,职务不详。被执行人:王志全,男,1954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被执行人:王陈根,男,1992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被执行人:陈兰,女,1969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本院在执行四川省金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简阳丹景生态农牧有限公司、四川正东农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四川鑫博牧业有限公司、宝兴县正康林牧有限公司、王陈根、陈兰、王志全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期履行义务通知书。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证券、互联网、银行、车辆、房产、公积金等财产情况,并进行了传统调查。经查,被执行人陈兰、王陈根名下有不动产可供执行,宝兴县正康林牧有限公司名下虽登记有林权,但不具备处置条件,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经征询金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意见,本院决定本案与(2021)川0180执恢647号并案执行,在(2021)川0180执恢647号案件中集中处置资产,本案参与分配,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尚有执行标的12,912,416元未执行,该案执行费80,312元未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建平审判员 杜德明审判员 陈军辉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陈志强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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