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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昌县支行、马彦庆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0321执7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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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甘0321执743号
  •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昌县支行、马彦庆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永昌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昌县支行;马彦庆;陆晓梅;张磊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0321执74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昌县支行,住所地永昌县城关镇东大街。负责人:赵耘夫,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宗大虎,该行员工。被执行人:马彦庆,男,1983年2月1日出生,汉族,永昌县农民。被执行人:陆晓梅(马彦庆妻子),女,1985年4月3日出生,汉族,永昌县农民。被执行人:张磊,男,1988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永昌县城关镇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昌县支行与被执行人马彦庆、陆晓梅、张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张磊银行及微信存款共计15805.68元,开具案件款13005.68元,诉讼费1243元、执行费1557元,案件款已由申请执行人领取。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昌县支行于2021年9月17日向以与被执行人马彦庆、陆晓梅、张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昌县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甘0321执74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杜治国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孙世栋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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