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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小琼、姚万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川1323民初19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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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1323民初1958号
  • 案件名称

    陈小琼、姚万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蓬安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蓬安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陈小琼;姚万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蓬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川1323民初1958号原告:陈小琼,女,1970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蓬安县。被告:姚万,男,1999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蓬安县。原告陈小琼与被告姚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小琼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姚万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陈小琼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20,11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经朋友介绍认识后,被告以跟原告合伙为由向原告借款20,110元,原告通过微信转账给被告7,010元、支付宝转账10,100元、现金支付3,000元。被告给原告出具借条一份。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依法起诉,请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姚万未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陈小琼与姚万经朋友介绍认识后,姚万于2021年8月7日向陈小琼借款20110元,陈小琼转账给姚万17110元、现金支付3000元,姚万给陈小琼出具借条一份,借条载明:“借条今借到陈小琼(20110元整)于2021年8月25日前先还10000人民币,剩下10110元于2021年12月份之前还清,如不偿还,负一切法律责任。借款人:姚万身份证:511323199911××××”。借款后,姚万于2021年9月还款2600元。本院认为,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中,借贷双方对借款达成一致意见后,出借人支付借款,借款人应当出具借据。本案中,姚万向陈小琼借款20,110元,陈小琼将借款支付给姚万,姚万给陈小琼出具了借条,双方之间借贷关系成立。借贷双方约定以分期还款方式归还借款,姚万应于2021年8月25日前归还10,000元,陈小琼起诉时虽未到双方约定的还款期限,但姚万在2021年8月25日前并未归还借款,仅在2021年9月归还了2,600元。姚万的行为已构成违约,陈小琼可以要求姚万承担提前归还剩余全部借款的违约责任,故本院对陈小琼要求姚万归还剩余借款17,510元的请求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姚万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原告陈小琼借款17,510元;二、驳回原告陈小琼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1元(原告陈小琼已预交),由被告姚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审判员  段委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和言四川省蓬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川1323民初1958号原告:陈小琼,女,1970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蓬安县。被告:姚万,男,1999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蓬安县。原告陈小琼与被告姚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小琼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姚万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陈小琼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20,11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经朋友介绍认识后,被告以跟原告合伙为由向原告借款20,110元,原告通过微信转账给被告7,010元、支付宝转账10,100元、现金支付3,000元。被告给原告出具借条一份。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依法起诉,请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姚万未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陈小琼与姚万经朋友介绍认识后,姚万于2021年8月7日向陈小琼借款20110元,陈小琼转账给姚万17110元、现金支付3000元,姚万给陈小琼出具借条一份,借条载明:“借条今借到陈小琼(20110元整)于2021年8月25日前先还10000人民币,剩下10110元于2021年12月份之前还清,如不偿还,负一切法律责任。借款人:姚万身份证:511323199911××××”。借款后,姚万于2021年9月还款2600元。本院认为,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中,借贷双方对借款达成一致意见后,出借人支付借款,借款人应当出具借据。本案中,姚万向陈小琼借款20,110元,陈小琼将借款支付给姚万,姚万给陈小琼出具了借条,双方之间借贷关系成立。借贷双方约定以分期还款方式归还借款,姚万应于2021年8月25日前归还10,000元,陈小琼起诉时虽未到双方约定的还款期限,但姚万在2021年8月25日前并未归还借款,仅在2021年9月归还了2,600元。姚万的行为已构成违约,陈小琼可以要求姚万承担提前归还剩余全部借款的违约责任,故本院对陈小琼要求姚万归还剩余借款17,510元的请求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姚万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原告陈小琼借款17,510元;二、驳回原告陈小琼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1元(原告陈小琼已预交),由被告姚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审判员  段委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和言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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