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湖南澜雅医疗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岳阳汉林医院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602民初7613号之一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602民初7613号之一
  • 案件名称

    湖南澜雅医疗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岳阳汉林医院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岳阳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湖南澜雅医疗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岳阳汉林医院有限公司;岳阳汉林医疗管理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602民初7613号之一原告:湖南澜雅医疗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谷苑路229号海凭园生产厂房702房。法定代表人:张昌花。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一珊,北京市鑫诺(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岳阳汉林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市岳阳楼区洞庭北路71号。法定代表人:李根林,董事长。被告:岳阳汉林医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市岳阳楼区洞庭北路71号(岳阳三五一七职工医院)内106室。法定代表人:李根林。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琨,北京直方律师事务所律师。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华,北京直方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湖南澜雅医疗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岳阳汉林医院有限公司、岳阳汉林医疗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9日立案受理。2021年9月22日,原告湖南澜雅医疗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2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湖南澜雅医疗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96元(由原告湖南澜雅医疗咨询服务有限公司预交),保全费2020元,由原告湖南澜雅医疗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卫洋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佳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