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建东、令长胜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1102执1134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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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甘1102执1134号之一案件名称
王建东、令长胜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定西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4 0:00:00当事人
王建东;令长胜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1102执113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建东,男,汉族,1964年1月15日生,甘肃省定西市人,城镇居民,住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被执行人:令长胜,男,汉族,1966年1月19日生,甘肃省定西市人,城镇居民,住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王建东与被执行人令长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应执行标的319800元,案件受理费5586元,申请执行费4697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王建东与被执行人令长胜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由令长胜于2021年11月1日前将案件标的款319800元,案件受理费5586元,申请执行费4697元全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甘1102执113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马利辉二〇二一年九月四日书记员 张继锋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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