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王建东、令长胜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1102执1134号之一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甘1102执1134号之一
  • 案件名称

    王建东、令长胜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定西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4 0:00:00
  • 当事人

    王建东;令长胜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1102执113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建东,男,汉族,1964年1月15日生,甘肃省定西市人,城镇居民,住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被执行人:令长胜,男,汉族,1966年1月19日生,甘肃省定西市人,城镇居民,住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王建东与被执行人令长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应执行标的319800元,案件受理费5586元,申请执行费4697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王建东与被执行人令长胜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由令长胜于2021年11月1日前将案件标的款319800元,案件受理费5586元,申请执行费4697元全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甘1102执113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马利辉二〇二一年九月四日书记员  张继锋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