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曼杰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西藏曼杰拉实业有限公司等王颖、拉萨市科学技术局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藏01民终9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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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藏01民终947号案件名称
西藏曼杰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西藏曼杰拉实业有限公司等王颖、拉萨市科学技术局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拉萨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西藏曼杰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西藏曼杰拉实业有限公司;王颖;拉萨市科学技术局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藏01民终94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西藏曼杰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自治区拉萨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王颖王某,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西藏曼杰拉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自治区拉萨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王颖王某,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颖王某,女,1975年2月16日出生,汉族,经商,住江苏省,公民身份号码×××。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拉萨市科学技术局,住所地西藏自治区拉萨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张永祥张某,拉萨市科学技术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朗杰旺姆朗某,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西藏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拉巴普尺拉某,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西藏分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西藏曼杰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西藏曼杰拉实业有限公司、王颖王某因与被上诉人拉萨市科学技术局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藏自治区拉萨市达孜区人民法院(2021)藏0104民初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2021年6月28日上诉人西藏曼杰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西藏曼杰拉实业有限公司、王颖王某领取了预交诉讼费通知单,7月9日向本院提交缓交诉讼费的申请,本院于8月16日向上诉人西藏曼杰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西藏曼杰拉实业有限公司、王颖王某下发不准予缓交诉讼费的通知书并让其在七日内预交诉讼费,但上诉人西藏曼杰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西藏曼杰拉实业有限公司、王颖王某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西藏曼杰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西藏曼杰拉实业有限公司、王颖王某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瑞月审判员 次仁卓嘎审判员 卓玛吉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法官助理 谭政书记员 巴桑央拉>>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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