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继军与付宗国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京0112民初342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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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京0112民初34245号案件名称
徐继军与付宗国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北京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徐继军;付宗国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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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京0112民初34245号原告:徐继军,男,1969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漷县镇漷县村五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军,北京义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华,北京义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付宗国,男,1976年5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北京市密云区。原告徐继军与被告付宗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继军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付宗国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徐继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我借款本金34000元及利息5333.33元;2.判令被告支付我逾期还款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法:以4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16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以34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1日至实际清偿借款之日止,均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3.判令被告支付我律师费5000元;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我与被告系同事关系。2020年3月30日,被告因临时周转需要向我借款,我通过微信向被告支付40000元。2020年7月28日,双方补签《借款协议书》,约定借款期限为2020年3月30日至2020年10月15日止,利息按月利率2%支付,若逾期还款,每逾期一日,按未付款金额的日万分之五承担违约责任,因未按期还款引发诉讼,我为实现债权支出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律师代理费、财产保全费、交通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借款到期后,经我多次催要,被告均未还款。现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我诉至法院,望法院判如所请。付宗国未到庭亦未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7月28日,徐继军作为出借方、付宗国作为借款方签订《借款协议书》,约定付宗国因临时周转需要向徐继军借款40000元,借款期限自2020年3月30日至2020年10月15日止,利息标准为月利率2%,若付宗国逾期还款,每逾期一日按未付款金额的日万分之五向徐继军支付违约金,若因付宗国未按期还款引发诉讼,徐继军为实现债权支出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律师代理费、财产保全费、交通费等由付宗国承担。此外,双方还约定了其他内容。庭审中,徐继军向本院提交了微信转账凭证,载明其于2020年3月30日向付宗国转账两笔共计40000元。经询问,徐继军表示其与付宗国原系同事关系,付宗国还向其他同事借了款,后在2021年1月份付宗国离职时,单位将应支付给付宗国的工资、补偿等扣下分给了借款人,徐继军表示其分得6000元,并表示将该6000元计入已还本金,徐继军表示除上述6000元外,付宗国未向其偿还任何款项。另查,2021年4月23日,徐继军与北京义晨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约定北京义晨律师事务所受徐继军委托办理本院所涉诉讼事宜,徐继军支付代理费5000元。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及提供证据进行反驳的权利,付宗国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上述诉讼权利。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支付利息。本案中,徐继军提供的《借款协议书》、微信转账记录可以证明其与付宗国之间借贷关系的成立,本院予以采信。付宗国未在其承诺的期限前还款,故对于徐继军要求付宗国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徐继军自愿在本金中扣除其从单位分得的6000元,本院不持异议。关于利息,双方约定的借期内利率为年利率24%,超过了双方借款协议成立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故本院在计算借期内利息时依法进行调整,对于逾期还款违约金,双方约定的标准为年利率18.25%,亦超出了法定标准,本院亦予以调整,超出本院核算数额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徐继军主张的律师代理费,理由正当,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付宗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徐继军借款本金34000元、借期内利息5260.27元及逾期还款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以4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16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以34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借款之日止,均按年利率15.4%的标准计算;二、付宗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徐继军律师代理费5000元;三、驳回徐继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2元,由付宗国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公告费(金额以实际发生票据为准)由付宗国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姚玮东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田小雨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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