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小林、新疆宏源盛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新0105民初60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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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0105民初6096号案件名称
张小林、新疆宏源盛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张小林;新疆宏源盛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新0105民初6096号原告:张小林,男,1968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明,新疆新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宏源盛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平顶山东一路6号。 法定代表人:随镇宇,该公司经理。 原告张小林与被告新疆宏源盛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原告张小林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小林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小林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1.85元(原告张小林已预交),由原告张小林承担。 审判员 吴梦琦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宋雪>>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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