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鄢控股(成都)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2021)川0683执异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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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0683执异42号案件名称
华鄢控股(成都)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四川省绵竹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华鄢控股(成都)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四川省泸州龙源酒业有限公司;德阳市剑兴曲酒厂;胡杨淼;余弟伟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683执异42号申请人:华鄢控股(成都)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温江区花园大道西段9号4栋1单元27层2708号.法定代表人:鄢爱明。委托诉讼代理人:洪竞雄,系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雪龙,系该公司工作人员。申请执行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总府路35号金骊大厦19、20、21楼。负责人:谢涛,总经理。被执行人:四川省泸州龙源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县兆雅镇。法定代表人:余弟伟。被执行人:德阳市剑兴曲酒厂,住所地德阳市旌阳区孝泉镇黎桥村。法定代表人:马昌庆。被执行人:胡杨淼,男,汉族,45岁,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被执行人:余弟伟,男,汉族,38岁,住所地四川省绵竹市齐天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以下简称华融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省泸州龙源酒业有限公司、德阳市剑兴曲酒厂、胡杨淼、余弟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华鄢控股(成都)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鄢控股)于2021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变更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并提供了债权转让协议、债权转让与催收通知等证据予以证明。本院查明,2015年11月16日,华夏银行成都分行向本院申请执行四川省泸州龙源酒业有限公司、德阳市剑兴酒厂、胡杨淼、余弟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四川省成都市成都公证处(2015)成证内经字第43415号执行证书,本院立案受理,案号为(2015)绵竹执字第1293号。2019年11月19日,本院(2019)川0683执异47号执行裁定书将申请执行人华夏银行成都分行变更为华融公司。2021年6月28日,华融公司将涉案债权转让给华鄢控股,双方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华鄢控股提交了其与华融公司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等证据,约定将涉案债权转让给申请人华鄢控股,华融公司对该债权转让予以书面认可。本院认为,《债权转让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申请执行人华融公司也书面认可华鄢控股取得案涉债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该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华鄢控股申请变更为该案申请执行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变更华鄢控股(成都)集团有限公司为(2015)绵竹执字第1293号案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沈 黎审 判 员 张 燕审 判 员 陈 亮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杨万静书 记 员 丁 洁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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