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成大方圆医药有限公司、本溪市金山医院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504执1002号之九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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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504执1002号之九十案件名称
辽宁成大方圆医药有限公司、本溪市金山医院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本溪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辽宁成大方圆医药有限公司;本溪市金山医院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504执1002号之九十申请执行人:辽宁成大方圆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南十中路53号。法定代表人:隋阳,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本溪市金山医院,住所地本溪市明山区水塔路16号。法定代表人:张曦光,该单位院长。本院在执行辽宁成大方圆医药有限公司与本溪市金山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作出的(2021)辽0504民初60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给付欠款1222671.27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传统查询,查询了被执行人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工商登记、金融理财产品、股息红利等财产情况,现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申请执行人暂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尚有欠款1222671.27元未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洪涛审判员 陈治宇审判员 李 某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李 倩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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