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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乡市支行、杨芳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182民初87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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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182民初8706号
  •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乡市支行、杨芳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宁乡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宁乡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乡市支行;杨芳;宋羽
  • 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82民初8706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乡市支行,营业场所宁乡市玉潭街道紫金路139号。负责人:李科,系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德安,男,1968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系该行信贷部工作人员。被告:杨芳,女,1989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被告:宋羽,男,1969年4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乡市支行与被告杨芳、宋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乡市支行以原被告方另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乡市支行以原被告方另行协商解决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乡市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8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乡市支行负担(未预缴)。审判员  谢苗苗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彭璐璐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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