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牛娃、张万江财产保全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4322执保8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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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4322执保806号案件名称
刘牛娃、张万江财产保全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富蕴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富蕴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刘牛娃;张万江案件缘由
财产保全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富蕴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4322执保806号申请人:刘牛娃,男,1961年5月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XXX,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被申请人:张万江,男,1987年7月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XXX,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申请人刘牛娃与被申请人张万江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刘牛娃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张万江名下价值140,000元的财产进行财产保全。本院作出的(2021)新4322民初1243号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张万江名下价值140,000元以内的财产,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娜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付帅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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