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倩玉、广州南湖粤途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旅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粤0104民初375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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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粤0104民初37524号案件名称
郭倩玉、广州南湖粤途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旅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郭倩玉;广州南湖粤途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旅游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8注释版)》:第七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8注释版)》:第七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8注释版)》:第七十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粤0104民初37524号原告:郭倩玉,女,1995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荔湾区。被告:广州南湖粤途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越秀区广卫路19号之二301(自编307、308)。法定代表人:郑年军。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淑齐,广州南湖粤途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员工。原告郭倩玉诉被告广州南湖粤途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下称南湖公司)旅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小额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郭倩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退还旅游团款6868元。事实和理由:因不成团旅行行程取消,但被告未有退款。被告南湖公司辩称:同意退款,但疫情影响导致资金紧张,只能在年底前退款。经审理查明:2021年3月15日郭倩玉与南湖公司签订旅游合同,显示团号“【出行无忧•春色抢购•好货:花语牧场】昆明大理丽江香格里拉6天精选B20210325”、人数2大、总团费6868元、出发日期2021年3月25日。后因未成团而行程取消。本院认为,涉案旅行因不成团而取消,被告理应退回原告支付的团费6868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七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广州南湖粤途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退还原告郭倩玉旅游团费6868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5元由被告广州南湖粤途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陈 亮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淑言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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