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某、朱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113民初93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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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113民初9393号案件名称
申某、朱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沈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申某;朱某案件缘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13民初9393号原告:申某,男,1972年5月9日出生,住沈阳市。被告:朱某,女,1984年12月15日出生,住沈阳市沈北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申某与被告朱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申某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申某负担。审 判 员 于晓鸿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法官助理 王 博书 记 员 李晓巍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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