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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长东、陈耀旭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921执12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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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0921执1242号
  • 案件名称

    李长东、陈耀旭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响水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李长东;陈耀旭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921执1242号申请执行人:李长东,男,1965年9月16日生,汉族,住响水县。被执行人:陈耀旭,男,1953年1月26日生,汉族,住响水县。本院在执行李长东与陈耀旭借款合同一案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等财产信息,现因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被执行人均同意扣陈耀旭工资收入,短期内无法履行完毕,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该案的强制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苏0921执124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加荣审判员  朱万兵审判员  张文书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张大康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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