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贤润生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张青洋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黑0521执16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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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0521执1631号案件名称
集贤润生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张青洋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集贤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集贤润生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张青洋;杨贵霞;张忠洋;董贞杰;鞠宝昌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黑0521执1631号申请执行人:集贤润生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地址:集贤县福利镇福双路351号。法定代表人:刘立民,男。委托诉讼代理人:单良,男。被执行人:张青洋,男,49岁。被执行人:杨贵霞,女,45岁。被执行人:张忠洋,男,41岁。被执行人:董贞杰,女,40岁。被执行人:鞠宝昌,男,54岁。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集贤润生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张青洋、杨贵霞、张忠洋、董贞杰、鞠宝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申请执行人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9)黑0521民初60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姜 相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明洺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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