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元平、高如爱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824民初35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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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824民初3592号案件名称
曹元平、高如爱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靖边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曹元平;高如爱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824民初3592号 原告:高如爱,女,生于1957年2月4日,汉族,住靖边县,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被告:曹元平,男,生于1973年11月8日,汉族,住陕西省靖边县河东,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如爱与被告曹元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4日立案。2021年9月17日原告高如爱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高如爱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高如爱负担。 审 判 员 刘燕婷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马利伟 1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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