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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小云、彭桂珠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闽0504执10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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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闽0504执1064号
  • 案件名称

    彭小云、彭桂珠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泉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彭小云;彭桂珠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闽0504执1064号申请执行人:彭桂珠,女,1988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被执行人:彭小云,女,1988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申请执行人彭桂珠与被执行人彭小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作出的(2020)闽0504民初30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彭桂珠因被执行人彭小云未履行偿还借款20000元及利息的义务,于2021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彭小云名下址于厦门市湖里区金湖二里61号805室房产,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为该宗房产的首封法院,本院已依法发函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参与对该宗房产拍卖款项的分配,同时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彭小云投保在保险机构的保险保单,予以限制其提取保单现金价值。后经对被执行人彭小云的银行存款、车辆、证券、网络资金等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暂无发现被执行人彭小云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彭桂珠已知悉上述事实,且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彭小云新的财产线索。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彭小云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鉴于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应予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财产或被执行人具备履行条件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苏燕东执行员  翁聪煜执行员  郑奕镇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黄雅思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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