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丽、张晓莲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603执8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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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603执831号案件名称
郭丽、张晓莲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延安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郭丽;张晓莲;周东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603执831号申请执行人:郭丽,男,1982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延安市安塞区人,住安塞区龙安府1号楼3单元601室,公民身份号码:610624198212020067。被执行人:张晓莲,女,1963年8月3日出生,汉族,延安市安塞区人,住延安市杨家岭南苑5号楼1单元604室,公民身份号码:61262419630803006X。被执行人:周东,男,1987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延安市安塞区人,住延安市安塞区二道街国税局家属楼三单元302室,公民身份号码:612624198711260032。本院在执行郭丽与张晓莲、周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执行四查,被执行人张晓莲、周东无足额存款、财产收入可供执行,通过网络查询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工商进行了查询,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依法轮候冻结张晓莲在其单位的养老金收入、周东在其单位的工资收入,现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张晓莲、周东的财产、存款、收入线索,对被执行人张晓莲、周东无足额财产、存款、收入可供执行的事实也不持异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安市安塞区(2021)陕0603执83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谢 飞审判员 杜志波审判员 强秀梅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郭 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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