臧海东、臧志国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1322民初55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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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1322民初5536号案件名称
臧海东、臧志国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沭阳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臧海东;臧志国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1322民初5536号原告:臧海东,男,1989年7月3日出生,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被告:臧志国,男,1977年2月27日出生,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原告臧海东诉被告臧志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立案,原告臧海东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臧海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臧海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臧海东负担。审 判 长 杨光阳人民陪审员 王松生人民陪审员 葛恒凤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王玮玮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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