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臧海东、臧志国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1322民初55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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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1322民初5536号
  • 案件名称

    臧海东、臧志国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沭阳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臧海东;臧志国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1322民初5536号原告:臧海东,男,1989年7月3日出生,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被告:臧志国,男,1977年2月27日出生,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原告臧海东诉被告臧志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立案,原告臧海东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臧海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臧海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臧海东负担。审 判 长  杨光阳人民陪审员  王松生人民陪审员  葛恒凤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王玮玮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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