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树兵、李宗宏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431执170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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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431执170号之一案件名称
刘树兵、李宗宏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武功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武功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刘树兵;李宗宏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武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431执17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树兵,男。被执行人李宗宏,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树兵与被执行人李宗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2019)陕0481民初143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执行标的127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8100元、执行费15100元。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李宗宏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查明其在金融机构、不动产登记中心、网络资金、证券、车管、工商登记均无财产可供执行。在对其采取司法拘留措施后,其未能履行义务,我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人名单,并对其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经与申请人约谈,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马 龙审 判 员 李 涛人民陪审员 桂 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法官 助理 王海亭书 记 员 宋利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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