麦日古丽·奥布力、王小明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828执4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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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2828执408号案件名称
麦日古丽·奥布力、王小明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和硕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和硕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麦日古丽·奥布力;王小明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硕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828执408号申请执行人:麦日古丽·奥布力,女,1994年8月20日出生,维吾尔族,住所地:新疆英吉沙县,身份证号码:XXX。 被执行人:王小明,男,1974年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身份证号码XXX,现住疆和硕县。 申请执行人麦日古丽·奥布力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小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和硕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新2828民初28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麦日古丽·奥布力向我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4225元、申请执行费50元。 我院立案后依法给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 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措施:1、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银行账户、证券、保险、不动产、车辆等财产信息。查询结果为被执行人王小明名下银行存款账户均不足额执行,账户均已冻结2、现场调查了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土地、工商登记等信息,查询结果为无登记信息,再未发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3、因被执行人王小明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王小明进行限制消费,已纳入限制消费,失信名单。 4.被执行人王小明名下有红酒、拖拉机等农用机械设备,车辆2辆车辆(一辆小轿车、皮卡车)以上不动产在(2021)新2828执459号案件进行评估、拍卖处理,等被执行人以上财产拍卖处置完毕后,向多名申请执行人按照执行标的进行分配。 因该案无财产可供执行,上述执行情况我院告知申请执行人麦日古丽·奥布力,申请执行人及未提供财产线索又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未提出意见,以上事实,有金融机构回执。 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2021)新2828执408号,申请执行人麦日古丽·奥布力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小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本案已执行回案款0元、申请执行人麦日古丽·奥布力对被执行人王小明享有债权4225元,当发现被执行人王小明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麦日古丽·奥布力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巴依尔塔审判员 杨阳审判员 乌托拉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何梦涵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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