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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郭某甲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902执9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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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902执923号
  • 案件名称

    安康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郭某甲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安康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安康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郭某甲;梁某某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902执923号申请执行人:安康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XXXXXXXXXXX。被执行人:郭某甲,男,汉族,住安康市汉滨区,身份证号码:6124011XXXXXXXXXXXX。被执行人:郭某乙,男,汉族,住安康市汉滨区,身份证号码:6124011XXXXXXXXXXXXXXX。被执行人:梁某某,女,汉族,1963年4月30日出生,住安康市汉滨区文昌路8号,身份证号码:612401196304300747。申请执行人安康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郭某甲、梁某某、郭某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陕0902民初2839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一、被执行人郭某甲向申请执行人安康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1600000元,并以16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8.5‰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自2019年9月21日至借款清偿之日的利息。二、被执行人梁某某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执行人郭某乙在继承安康市汉滨区XXX房产的价值限额内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清偿责任。四、申请执行人安康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处置郭某某、梁某某名下位于安康市汉滨区XX房产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案件受理费20195元,由被执行人郭某甲、梁某某负担。该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义务。现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分期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申请执行人对此表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陕0902执92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小成审判员  涂必明审判员  张 欣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杨 冰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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