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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刚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1022执238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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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1022执238号之一
  • 案件名称

    王刚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丹凤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丹凤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王刚
  • 案件缘由

    罚金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丹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1022执238号之一被执行人:王**,男,公民身份。被执行人王**犯盗窃罪罚金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丹刑初字第00015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王**采取了如下措施:1、于2021年05月28日向被执行人王**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督促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依法通过执行案件管理系统“总对总”、“点对点”对被执行人王**银行存款、机动车、房产、证券信息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3、依法通过传统查询方式对被执行人王**的银行存款、机动车、工商登记、有价证券等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4、本院依法前往被执行人王**户籍所在地进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王**系商洛市商州区城关街道办事处东店子社区挂户人员,无该居民信息。5、2021年7月22日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王**采取限制消费措施。6、对被执行人作案工具撬杠予以没收并已依法销毁。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王**无可供执行财产,报合议庭评议决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唐 琳审判员 杨文婷审判员 李瑞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海平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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