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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桂芹、寇姗姗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鲁1423民初22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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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鲁1423民初2220号
  • 案件名称

    陈桂芹、寇姗姗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庆云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陈桂芹;寇姗姗;李秀志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1423民初2220号原告:陈桂芹,女,1963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庆云县。被告:寇姗姗,女,1988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庆云县。被告:李秀志,男,1982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庆云县。原告陈桂芹与被告寇姗姗、李秀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原告陈桂芹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桂芹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桂芹撤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陈桂芹负担。(以下无正文)审判员  常青龙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俊博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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