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桂芹、寇姗姗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鲁1423民初22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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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1423民初2220号案件名称
陈桂芹、寇姗姗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庆云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陈桂芹;寇姗姗;李秀志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1423民初2220号原告:陈桂芹,女,1963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庆云县。被告:寇姗姗,女,1988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庆云县。被告:李秀志,男,1982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庆云县。原告陈桂芹与被告寇姗姗、李秀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原告陈桂芹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桂芹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桂芹撤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陈桂芹负担。(以下无正文)审判员 常青龙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俊博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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