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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琦与上海湖鑫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20民初13025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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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沪0120民初13025号之一
  • 案件名称

    李琦与上海湖鑫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上海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李琦;上海湖鑫房地产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20民初13025号之一原告:李琦,男,1972年3月1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曾保,上海中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秀华,上海中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湖鑫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李尧。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忠勤,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亦凡,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琦诉被告上海湖鑫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7日立案。原告李琦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琦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李琦负担。审判员  盛军华书记员  夏春凤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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