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少华、榆林兴家实业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828民初960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828民初960号案件名称
李少华、榆林兴家实业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佳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李少华;榆林兴家实业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佳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陕0828民初960号 原告:榆林兴家实业有限公司(佳县兴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址:陕西省佳县。被告:李少华,男,1972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榆林兴家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少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榆林兴家实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榆林兴家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高兴银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 智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许铭强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0528执930号 下一篇 杨前玉、田世同申请支付令申请支付令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鄂2828民督2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