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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泰县忠哲建材有限公司、兰州新区祥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0423执1212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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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甘0423执1212号之二
  • 案件名称

    景泰县忠哲建材有限公司、兰州新区祥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甘肃省景泰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景泰县忠哲建材有限公司;兰州新区祥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俞树兴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0423执121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景泰县忠哲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景泰县。法定代表人:张忠哲,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郇兆祥,男,汉族,1961年10月28日出生,甘肃省景泰县。被执行人:兰州新区祥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兰州新区。法定代表人:俞树兴,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俞树兴,男,汉族,1979年1月2日出生,甘肃省兰州市永登县。申请执行人景泰县忠哲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兰州新区祥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俞树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24日作出(2020)甘04民终128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上诉人兰州新区祥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12日前一次性向被上诉人景泰县忠哲建材有限公司支付砂款合计人民币154800元;一审案件受理费1853元,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均由兰州新区祥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兰州新区祥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俞树兴偿还砂款154800元。本院于2021年4月11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兰州新区祥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俞树兴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及其它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对其被执行人俞树兴名下银行、微信存款共计14537.12元予以冻结、扣划。在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了必要的调查,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已向被执行人兰州新区祥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俞树兴发出限制消费令、失信决定书。本案的执行标的为154800元,未执行标的为140262.88元。本院认为,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要件。本院已约谈申请执行人景泰县忠哲建材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郇兆祥,将本案执行情况及财产调查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向其告知,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吉审判员  曾敏玲审判员  张福山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赵育晨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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