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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登武、林海艳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7民终11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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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7民终1167号
  • 案件名称

    成登武、林海艳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汉中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成登武;林海艳;杨清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中中心支公司
  • 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陕07民终116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中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汉中市汉台区东门外。负责人:薛宁,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德科,陕西兴振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清汉,男,1944年8月23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略阳县人,现住略阳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成登武,男,1984年1月2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略阳县人,现住略阳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林海艳,女,1984年1月11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略阳县人,现住略阳县。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中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杨清汉、林海艳、成登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略阳县人民法院(2021)陕0727民初4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在审理期间,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中中心支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达成和解并履行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中中心支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中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70元,减半收取185元,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中中心支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耀斌                     审  判  员    李小艳                     审  判  员    李  晓 二○二一年九月九日                     法 官 助理    康  馨书  记  员    高  源   1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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