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建新、刘庆强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冀0184执8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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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冀0184执876号案件名称
魏建新、刘庆强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河北省新乐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魏建新;刘庆强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冀0184执876号申请执行人:魏建新,男,1963年8月6日生,汉族,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被执行人:刘庆强,男,1970年12月16日生,汉族,河北省新乐市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2020)冀0184民初2971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7月7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刘庆强于2021年8月9日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查明,本院以(2020)冀0184执保415号保全查封了被执行人刘庆强名下的银行存款,现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刘庆强银行账户的保全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秀海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 浩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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