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榆林市横山区司法局刑事一审刑事通知书(2021)陕0803刑初85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803刑初85号案件名称
张某、榆林市横山区司法局刑事一审刑事通知书审理法院
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榆林市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9 0:00:00当事人
张某;榆林市横山区司法局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21)陕0803刑初85号榆林市横山区司法局:罪犯张某因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请你局对该犯予以考察。缓刑考验期间:自2021年9月19日,至2022年9月18日止。附执行根据: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法院(2021)陕0803刑初85号刑事判决书2份。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九日经办人:李万海签发人:龙海鹰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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