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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榆林市横山区司法局刑事一审刑事通知书(2021)陕0803刑初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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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803刑初85号
  • 案件名称

    张某、榆林市横山区司法局刑事一审刑事通知书
  • 审理法院

    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榆林市
  •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9 0:00:00
  • 当事人

    张某;榆林市横山区司法局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21)陕0803刑初85号榆林市横山区司法局:罪犯张某因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请你局对该犯予以考察。缓刑考验期间:自2021年9月19日,至2022年9月18日止。附执行根据: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法院(2021)陕0803刑初85号刑事判决书2份。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九日经办人:李万海签发人:龙海鹰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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