窦传河、朱红申请保全案件、租赁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0114执保16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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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0114执保1657号案件名称
窦传河、朱红申请保全案件、租赁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济南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窦传河;朱红案件缘由
申请保全案件;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0114执保1657号申请保全人:窦传河,男,1960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章丘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宝先,山东清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保全人:朱红,女,1980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张店区。窦传河诉朱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保全人窦传河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保全人朱红银行存款2.2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保全人窦传河提供现金作为财产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窦传河诉朱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3日作出(2021)鲁0114民初8079号民事裁定书,为保障该民事裁定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十条、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保全人朱红银行存款2.2万元(期限为一年)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张传真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法官助理 齐 硕书 记 员 颜世宝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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