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某某、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726民初29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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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726民初2947号案件名称
于某某、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黑山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于某某;张某某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726民初2947号原告:于某某,男,1967年10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址辽宁省黑山县。被告:张某某,男,1977年1月16日出生,满族,现住址辽宁省黑山县。原告于某某与被告张某某民间借贷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某某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于某某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处理,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于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勇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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