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482执恢1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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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482执恢192号案件名称
李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宁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李某某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482执恢192号申请人李某某,男,1962年7月2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常宁市人,住常宁市。被执行人李某某,男,1969年6月2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常宁市人,住常宁市。关于申请人李某某申请被执行人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湘04民终344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向我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湘0482执恢192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欧小文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贺文成书 记 员 李明旺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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