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润玲、王建全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晋0781民初13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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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晋0781民初1363号案件名称
李润玲、王建全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介休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介休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李润玲;王建全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介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晋0781民初1363号原告:李润玲,女,1963年5月12日生,汉族,住介休市.被告:王建全,男,汉族,住介休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润玲诉被告王建全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书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润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润玲撤回对被告王建全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李润玲负担。审判员 焦四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 颖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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