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春华与黄海登、黄海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7民初118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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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17民初11859号案件名称
曾春华与黄海登、黄海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曾春华;黄海登;黄海金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7民初11859号原告:曾春华,女,1968年2月7日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被告:黄海登,男,1990年5月13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被告:黄海金,男,1990年4月5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原告曾春华与被告黄海登、黄海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2021年9月7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依此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春华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曾春华负担(已付)。审 判 员 李晓蕾法官助理 顾家俊书 记 员 顾家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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