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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春华与黄海登、黄海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7民初118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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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沪0117民初11859号
  • 案件名称

    曾春华与黄海登、黄海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上海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曾春华;黄海登;黄海金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7民初11859号原告:曾春华,女,1968年2月7日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被告:黄海登,男,1990年5月13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被告:黄海金,男,1990年4月5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原告曾春华与被告黄海登、黄海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2021年9月7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依此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春华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曾春华负担(已付)。审 判 员 李晓蕾法官助理 顾家俊书 记 员 顾家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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