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清英、魏明成等服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川0823执965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川0823执965号案件名称
朱清英、魏明成等服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剑阁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剑阁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朱清英;魏明成;成都嘉信力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剑阁分公司案件缘由
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川0823执965号成都嘉信力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剑阁分公司、朱清英、魏明成:申请执行人成都嘉信力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剑阁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朱清英、魏明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成都嘉信力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剑阁分公司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川0823民初34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魏明成、朱清英支付物业服务费3907.00元、垃圾处理费4666.00元、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202.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25.00元,合计8800.00元。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据此主动履行上述给付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2021)川0823民初34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金钱给付内容已执行完毕。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川0823执965号成都嘉信力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剑阁分公司、朱清英、魏明成:申请执行人成都嘉信力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剑阁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朱清英、魏明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成都嘉信力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剑阁分公司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川0823民初34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魏明成、朱清英支付物业服务费3907.00元、垃圾处理费4666.00元、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202.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25.00元,合计8800.00元。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据此主动履行上述给付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2021)川0823民初34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金钱给付内容已执行完毕。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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