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蕴西部融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刘小勇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4322执507号之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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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4322执507号之四案件名称
富蕴西部融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刘小勇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富蕴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富蕴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富蕴西部融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刘小勇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富蕴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4322执507号之四申请执行人:富蕴西部融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富蕴县。 法定代表人:董梅英,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刘小勇,男,1972年3月出生,汉族,住富蕴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富蕴西部融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小勇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根据(2020)新4322民初14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需给付100000元,受理费604元,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给付41764.42元,剩余金额68235.58元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自2021年10月20日前履行完毕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4322执50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杰克森阿迪力汗 审判员 毛肯哈布德力 审判员 李 娜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库 孜 马 西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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