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宇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5执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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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5执64号案件名称
高宇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本溪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高宇案件缘由
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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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5执64号被执行人:高宇,女,1990年7月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502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本溪市平山区广裕一道街22号3-2-5,捕前住本溪市明山区富祥二期B区15号楼2单元14楼27号。2020年8月,因犯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现在监狱服刑。本院执行被执行人高宇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本院(2019)辽05刑初23号刑事判决一案,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对其发布了限制消费令。对被执行人高宇的银行、不动产、网络资金、证券、车辆、民政、工商、保险等财产情况进行了网络查控,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到本溪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对被执行人房产情况进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高宇名下唯有一处坐落于本溪市明山区合成路6-15栋14层2单元27号的预售房产(建筑面积105.1㎡;共有人王洋,另案被执行人),本院对该房产予以轮候查封。经查,该房产已被抵押,抵押权人为中恒信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截止2021年9月被执行人高宇尚欠借款本息合计337420.55元。该房产经评估,拍卖保留价为334120.08元,拍卖所得价款不足以清偿优先债权337420.55元、评估费8900元、拍卖费1671元、被执行人高宇房屋租金48000元等,属无益拍卖。到本溪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被执行人高宇的住房公积金情况进行现场调查,该中心反馈高宇无住房公积金。本案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高宇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另本案系刑事审判部门移送执行,无需终本约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佟秀莲审判员 王志红审判员 刘天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明杰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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