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封开县支行、孔令标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粤1225执4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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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粤1225执451号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封开县支行、孔令标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封开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封开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封开县支行;孔令标案件缘由
银行卡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封开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粤1225执45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封开县支行,住所地:广东省封开县江口镇建设一路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25895680245M。负责人:徐辉,该支行行长。委托执行代理人:莫丹,广东立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执行代理人:张辉南,男,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孔令标,男,汉族,1982年8月1日出生,住广东省封开县。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封开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孔令标银行卡纠纷一案,封开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1225民初29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孔令标未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21年4月27日以(2021)粤1225执451号案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孔令标在本辖区内无银行存款及有价证券,无工商、房产、土地、车辆登记等,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现被执行人孔令标尚欠信用卡透支本金63757.67元、利息11442.45元、违约金3387.28元、手续费955.27元,合计为79542.67元(其中利息计至2020年3月24日止,之后的利息按合同约定以及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计算至本息还清之日止)、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26.08元、律师费1500元、本案执行费1143元未履行。本院认为,经执行,被执行人孔令标在本辖区内无银行存款及有价证券,无工商、房产、土地、车辆登记等,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情况已告知权利人,本案符合有关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1)粤1225执45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审判长 侯 忠审判员 植连洲审判员 冼毅华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黎道生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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