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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迅捷森网络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祝兴军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902执15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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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902执1589号
  • 案件名称

    安康迅捷森网络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祝兴军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安康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安康迅捷森网络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祝兴军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902执1589号申请执行人:安康迅捷森网络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简称迅捷森公司)。住所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被执行人:祝兴军,男,***,汉族,住****,身份证号码:****。安康迅捷森网络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诉祝兴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0)陕0902民初160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祝兴军未按期履行。安康迅捷森网络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祝兴军偿还申请执行人安康迅捷森网络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借款本息共计58000元。如果被执行人祝兴军未按上述约定期间还款,自逾期之日起,以逾期金额为基数,按月利率2%支付至借款还清止的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800元、执行费782元。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祝兴军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按期履行上述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车辆及房屋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合议庭评议,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了消费限制,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1)陕0902执1589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时间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禅审 判 员  乐发波审 判 员  张 欣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李俊杰书 记 员  郭 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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