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与田敏,陈平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13民初171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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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13民初17138号案件名称
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与田敏,陈平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田敏;陈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车商营业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巴南支公司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3民初17138号 原告: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 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青枫北路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0000055409394XJ。法定代表人:马长江,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巧巧,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梁钰翌,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陈平,男,1985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涪陵区。被告:田敏,女,1987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涪陵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巴南支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龙洲大道10号18幢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903437721Y。负责人:周栩苇。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车商营业部,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创富路3号3幢20-1、20-2、20-3、20-4、2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902883690B。负责人:冯渝龙。原告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诉被告陈平、田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车商营业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巴南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原告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撤诉。案件受理费1690元,本院予以免收。 审 判 员 郭 华 二○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乔兴秀书 记 员 唐海洋- 1 -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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