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鹤山分公司、陈春光电信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粤0784民初4423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粤0784民初4423号案件名称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鹤山分公司、陈春光电信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鹤山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鹤山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鹤山分公司;陈春光案件缘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784民初4423号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鹤山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鹤山市沙坪镇新城路2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4749188041R。负责人:陈永恒,该分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俊,男,该分公司员工。被告:陈春光,男,1986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北流市。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鹤山分公司与被告陈春光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鹤山分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鹤山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余荣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颖琳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784民初4423号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鹤山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鹤山市沙坪镇新城路2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4749188041R。负责人:陈永恒,该分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俊,男,该分公司员工。被告:陈春光,男,1986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北流市。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鹤山分公司与被告陈春光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鹤山分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鹤山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余荣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颖琳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