麦积区桥南百年世家门业经营部、天水市麦积区桥南雍鑫门业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0503执805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甘0503执805号案件名称
麦积区桥南百年世家门业经营部、天水市麦积区桥南雍鑫门业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天水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麦积区桥南百年世家门业经营部;天水市麦积区桥南雍鑫门业经营部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0503执805号申请执行人:麦积区桥南百年世家门业经营部,住所地:天水市麦积区。经营者:徐春芳,女,生于1972年6月,住天水市麦积区。委托代理人:董思源,甘肃一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天水市麦积区桥南雍鑫门业经营部,住所地:天水市麦积区。经营者:雷海兵,男,生于1994年4月,住甘肃省徽县。申请执行人麦积区桥南百年世家门业经营部与被执行人天水市麦积区桥南雍鑫门业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天水市麦积区桥南雍鑫门业经营部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工商登记信息。因被执行人天水市麦积区桥南雍鑫门业经营部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再未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执行标的XXXX元无法实现。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甘0503民初3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霍学锋审判员 陈 昊审判员 高 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 旸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新疆维斯特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哈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新0105民初6707号 下一篇 张祥祥、张如如等其他案由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豫0326执保13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