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青泽与邢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581民初25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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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581民初2549号案件名称
周青泽与邢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梅河口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周青泽;邢婕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581民初2549号原告:周青泽,男,1998年1月29日出生,住梅河口市。 被告:邢婕,女,1998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梅河口市。 原告周青泽与被告邢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立案。周青泽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周青泽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周青泽负担。 审判员 于清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善邦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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