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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道双、芦宝泉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0421民初41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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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0421民初4199号
  • 案件名称

    宋道双、芦宝泉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凤台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宋道双;芦宝泉;王孝明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0421民初4199号原告:宋道双,男,1976年8月14日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毛集社会发展综合实验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伟伟,女,1985年10月29日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毛集社会发展综合实验区。被告:芦宝泉,男,1944年8月17日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被告:王孝明,男,1963年2月16日生,汉族,居民,住浙江省东阳市。原告宋道双诉被告芦宝泉、被告王孝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宋道双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道双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道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宋道双负担。审判员  刘喜乐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 凡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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