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道双、芦宝泉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0421民初41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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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0421民初4199号案件名称
宋道双、芦宝泉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凤台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宋道双;芦宝泉;王孝明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0421民初4199号原告:宋道双,男,1976年8月14日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毛集社会发展综合实验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伟伟,女,1985年10月29日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毛集社会发展综合实验区。被告:芦宝泉,男,1944年8月17日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被告:王孝明,男,1963年2月16日生,汉族,居民,住浙江省东阳市。原告宋道双诉被告芦宝泉、被告王孝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宋道双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道双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道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宋道双负担。审判员 刘喜乐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 凡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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