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金波、马伟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晋0882民初28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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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晋0882民初2844号案件名称
杨金波、马伟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西省河津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杨金波;马伟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晋0882民初2844号原告:杨金波,男,汉族,1978年2月16日出生,现住河津市。被告:马伟,男,汉族,1979年6月28日出生,现住河津市。原告杨金波与被告马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7日立案后,原告杨金波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金波撤诉。案件受理费375元,由原告杨金波负担。审判员 卫民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董若彤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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