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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金波、马伟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晋0882民初28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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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晋0882民初2844号
  • 案件名称

    杨金波、马伟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山西省河津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杨金波;马伟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晋0882民初2844号原告:杨金波,男,汉族,1978年2月16日出生,现住河津市。被告:马伟,男,汉族,1979年6月28日出生,现住河津市。原告杨金波与被告马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7日立案后,原告杨金波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金波撤诉。案件受理费375元,由原告杨金波负担。审判员  卫民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董若彤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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