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敏、李帅帅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421执32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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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0421执3237号案件名称
徐敏、李帅帅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凤台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徐敏;李帅帅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421执3237号申请执行人:徐敏,女,1987年7月6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初中文化,住安徽省凤台县。被执行人:李帅帅,男,1994年7月5日生,汉族,自由职业者,初中文化,住安徽省凤台县。本院在执行徐敏与李帅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皖0421执323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苏 悦审判员 刘福彦审判员 胡利民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缪国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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