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李源蔚等林秀丽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新01民终41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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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01民终4138号案件名称
深圳市宝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李源蔚等林秀丽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深圳市宝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李源蔚;林秀丽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新01民终413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宝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街道华侨城东部工业区F1栋107C号。 法定代表人:古少波,系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源蔚,男,1989年1月1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臻,新疆桂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林秀丽,女,1977年9月14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素梅,北京盈科(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飞,北京盈科(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深圳市宝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鹰公司)、李源蔚因与被上诉人林秀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2021)新0109民初24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宝鹰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上诉人李源蔚于2021年9月15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其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李源蔚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按上诉人深圳市宝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二、准许李源蔚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1,696.63元(宝鹰公司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5,848.31元,由上诉人宝鹰公司负担,余款5,848.32由本院退还上诉人宝鹰公司。二审案件受理费2,766.60元(李源蔚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1,383.30元,由上诉人李源蔚负担,余款1,383.30元由本院退还上诉人李源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卫玲审判员 白冰审判员 唐龙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郭琛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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