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刚、韩莉荣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事二审刑事裁定书(2021)新01刑终1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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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01刑终190号案件名称
白刚、韩莉荣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事二审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审理程序
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白刚;韩莉荣案件缘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21)新01刑终190号原公诉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白刚,男,1974年8月13日出生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高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2012年6月28日,因犯信用卡诈骗罪,被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0元,2013年6月12日刑满释放。2021年1月17日,因本案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2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乌鲁木齐市第一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谢银萍,新疆启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韩莉荣(曾用名韩萍),女,1970年1月14日出生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2019年7月18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9年8月8日刑满释放。2021年1月17日,因本案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2月23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乌鲁木齐市第三看守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审理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韩莉荣、白刚贩卖毒品罪一案,于2021年8月6日作出(2021)新0109刑初13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韩莉荣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被告人白刚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收缴的毒品海洛因19克,依法予以销毁;作案工具HONOR牌HRY-ALOOTa型手机一部、HUAWEI牌ARS-ALOO型手机一部、香山EHA901型电子秤二台,依法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宣判后,被告人白刚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白刚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对上诉人白刚、原审被告人韩莉荣的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白刚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二款、第三百八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白刚撤回上诉。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2021)新0109刑初137号刑事判决书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 诚审判员 杜高升审判员 杨鹏飞二О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乔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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